申请执行人张绚,女。被执行人田新江,男。被执行人王颖,女。
张绚与田新江、王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13)涧民四初字第85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田新江、王颖银行存款或个人收入55144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同等价值的财产。二、被执行人田新江、王颖自2013年7月23日起以53100元为基数,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双倍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的利息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张志红
书记员:杨晓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