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李世华,女,汉族。被执行人于伟,男,汉族。
李世华诉于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新密民一初字第247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于伟银行存款130000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或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建军审判员:胡新朝审判员:秦晓东
书记员:李圣洁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