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杨君生,男,汉族。被执行人刘天祥,男,汉族。
杨君生诉刘天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新密民一初字第120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刘天祥银行存款22000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或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建军审判员:陈永霞审判员:秦晓东
书记员:李圣洁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