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陈俊玲,女,汉族。被执行人李荷慕,女,汉族。被执行人侯遂平,男,汉族。被执行人袁宏勋,男,汉族。被执行人侯光跃,男,汉族。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新密民二初字第13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陈俊玲诉李荷慕、侯遂平、袁宏勋、侯光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本院在本案审理期间,于2011年11月29日以(2012)新密民二初字第13号民事裁定书保全查封了被执行人李荷慕所有的四处房产:位于新密市新天地商居园**楼**商业用房一处(产权证号:1101001761,面积为448.70平方米)、位于新密市新天地商居园**楼**商业用房一处(产权证号:1101001780,面积为435.49平方米)、位于新密市新天地商居园**楼**商业用房一处(产权证号:1101001764,面积为418.35平方米)、位于新密市新天地商居园**楼**商业用房一处(产权证号:1101001763,面积为405.98平方米)。2013年8月29日本院向被执行人李荷慕发出限期履行通知书,责令其三日内履行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拍卖或变卖被执行人李荷慕所有的下列四处房产:1、位于新密市新天地商居园**楼**商业用房一处(产权证号:1101001761,面积为448.70平方米);2、位于新密市新天地商居园**楼**商业用房一处(产权证号:1101001780,面积为435.49平方米);3、位于新密市新天地商居园**楼**商业用房一处(产权证号:1101001764,面积为418.35平方米);4、位于新密市新天地商居园**楼**商业用房一处(产权证号:1101001763,面积为405.98平方米)。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建军审判员:陈永霞审判员:秦晓东
书记员:李圣洁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