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陈俊玲,女,汉族。被执行人李荷慕,女,汉族。被执行人侯遂平,男,汉族。被执行人袁宏勋,男,汉族。被执行人侯光跃,男,汉族。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新密民二初字第13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陈俊玲诉李荷慕、侯遂平、袁宏勋、侯光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本案保全查封的房产暂不宜处置,也查找不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据及线索,致使本案无法继续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终结此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作出的(2012)新密民二初字第1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之权利并未丧失。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建军审判员:陈永霞审判员:秦晓东
书记员:李圣洁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