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崔全掌,男,汉族。被执行人崔喜泉,男,汉族。被执行人牛水荣,女,汉族。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5)新密民一初字第1052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崔全掌诉崔喜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分别于2007年1月4日和2007年8月29日向二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责令其三日内履行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崔喜全、牛水荣价值200000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建军审判员:陈永霞审判员:秦晓东
书记员:李圣洁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