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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崔全掌诉崔喜全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2007)新密执字第10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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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崔全掌,男,汉族。被执行人崔喜泉,男,汉族。被执行人牛水荣,女,汉族。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5)新密民一初字第1052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崔全掌诉崔喜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分别于2007年1月4日和2007年8月29日向二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责令其三日内履行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崔喜全、牛水荣价值200000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建军审判员:陈永霞审判员:秦晓东

书记员:李圣洁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