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屈海亭,男,汉族。被执行人裴书环,女,汉族。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新密民一初字第2369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屈海亭诉裴书环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本案借款系裴书环之夫尚国营生前所借,尚国营死亡后裴书环对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清偿责任。本院于2013年8月2日向被执行人裴书环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三日内履行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裴书环及其丈夫尚国营银行存款19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建军审判员:胡新朝审判员:秦晓东
书记员:李圣洁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