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钱晓闯,男,汉族。被执行人王晓辉,男,汉族。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新密民一初字第240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钱晓闯诉王晓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2年10月2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三日内履行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晓辉银行存款33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建军审判员:胡新朝审判员:秦晓东
书记员:李圣洁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