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黄永伟,男,汉族。被执行人李荷慕,女,汉族。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新密民一初字第289、290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黄永伟诉李荷慕民间借贷纠纷两案中,于2013年4月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履行通知书,责令其三日内履行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荷慕银行存款7000000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或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建军审判员:陈永霞审判员:秦晓东
书记员:李圣洁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