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陈遂勤,又名陈遂琴,女,汉族。被执行人郭根现,男,汉族。被执行人陈怡萍,女,汉族。
担保人郭志州,男,汉族。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新密民一初字第1727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陈遂勤诉郭根现、陈怡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1年12月30日向二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三日内履行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仍未全部履行。被执行人陈怡萍于2012年1月18日承诺于2012年2月6日前将本案债务履行完毕,郭志州于同日向本院提交担保书,自愿对被执行人陈怡萍的还款义务承担担保责任。现暂缓执行期限届满,被执行人陈怡萍仅履行7000元,其余款项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69条、第270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陈怡萍、郭根现、担保人郭志州银行存款105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建军审判员:李江海审判员:秦晓东
书记员:李圣洁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69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7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