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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聂卫杰、崔海军等与程日统、李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高民初字第91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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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聂卫杰。原告崔海军。原告杨洪飞。被告程日统。被告李新。委托代理人王立伟,河北金杯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聂卫杰、崔海军、杨洪飞与被告程日统、李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聂卫杰、崔海军、杨洪飞于2013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聂卫杰、崔海军、杨洪飞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聂卫杰、崔海军、杨洪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10元,由原告聂卫杰、崔海军、杨洪飞负担。

审判员:张秋丽

书记员:李敏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