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民事文书

民事 · 一审 · 2013

王伟亮与杨虎、李玲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3)高民初字第2056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王伟亮。委托代理人宗慕妮、王文清,高碑店市五一路安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虎。被告李玲玲。

原告王伟亮与被告杨虎、李玲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赵莹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宗慕妮到庭参加诉讼,二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故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二被告系夫妻,2011年底因做生意经济紧张,二人向原告陆续借款三笔,累计借款28万元,其中,2011年12月1日的借款18万元月利息2分,均有被告杨虎书写的借条为证。2012年被告李玲玲通过银行卡转账偿还了1万元,余款27万元及利息拖欠至今,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无奈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7万元及给付借款利息至偿还之日起约5万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二被告未到庭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杨虎的父亲系朋友关系,被告杨虎与李玲玲系夫妻关系,2011年12月1日,二被告因做生意无钱周转,遂通过杨虎的父亲向原告借款18万元,约定利息2分;2012年1月8日,向原告借款2万元;4月17日向原告借款8万元,并以其自有的朗逸轿车一辆做抵押。后被告李玲玲通过银行卡转账还给原告1万元,余款拖欠至今。上述事实,有被告杨虎书写的欠条及庭审笔录中原告的陈述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二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向原告借款,并由被告李玲玲通过其银行卡偿还1万元,应认定为系夫妻共同债务,由夫妻共同偿还。其中借款17万元约定利息2分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本院应予以支持。原告在庭审过程中,将利息计算至庭审之日为57800元,因利息已超出原告诉求,本院支持原告诉求利息5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杨虎与被告李玲玲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借款及利息共计32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50元、保全费1870元,由被告杨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赵莹

书记员:宫洁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