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民事文书

民事 · 一审 · 2013

本院在审理原告邯郸市长通汽车运销有限公司诉被告芦慧东、刘民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邯县民初字第327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河北省邯郸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邯郸市长通汽车运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常君武,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蒋章红,男,1978年6月5日出生,汉族。被告芦慧东。被告刘民只。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邯郸市长通汽车运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芦慧东、刘民只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38.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杨洪民

书记员:宁磊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