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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原告李云海与被告迁西县滦阳镇受益店村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迁民初字第4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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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李云海,男,汉族,农民,住迁西县。被告:迁西县滦阳镇受益店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白金千,该村村主任。

原告李云海与被告迁西县滦阳镇受益店村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李云海于2013年4月19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自愿,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助理审判员:高树燕

书记员:刘春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