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付红霞,女,住涞源县。被执行人张治中,男,住涞源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5)涞民初字第03-29号民事判决书,于2006年10月16日向被执行人张治中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治中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张治中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张治中在中国工商银行涞源县支行账号上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执行人张治中在中国工商银行涞源县支行账号上有的存款。二、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杨自方
书记员:党钰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