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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2

李红广与河北保定市亚华矿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2)涞执字第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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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2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河北省涞源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李红广,男,北京市人。被执行人河北保定市亚华矿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大盼。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李红广与被执行人河北保定市亚华矿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李红广于2012年12月11日提出撤回对被执行人河北保定市亚华矿业有限公司的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涞源县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杨自方

书记员:党钰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