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文中。委托代理人丁春强(受黄文中特别授权委托)。被告郑国良。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文中与被告郑国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文中于2013年5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郑国良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黄文中申请撤回对被告郑国良的起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文中撤回对被告郑国良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115元,由黄文中负担。
审判员:黄澄
书记员:王丽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