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复议人张晓芳。申请执行人俞正清。被执行人杨行明。被执行人钱世跃。申请复议人张晓芳因申请执行人俞正清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杨行明、钱世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2013)江宁执异字第2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听证。张晓芳、俞正清到庭参加听证。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江宁执异字第25号民事裁定,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2013)江宁执异字第25号民事裁定;二、发回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重新审查。
审判长:沈通代理审判员:卢建国代理审判员:朱永刚
见习书记员:陈溪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