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复议人陈寅。委托代理人张磊,江苏法德永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弘志,江苏法德永衡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周菊香。申请执行人周菊林。以上两申请执行人共同委托代理人王汝安,上海市欣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周加虎。申请复议人陈寅因周菊香、周菊林申请执行周加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秦执异字第13号民事裁定书,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8月22日公开听证进行了审查。申请复议人陈寅及其委托代理人张磊、张弘志,申请执行人周菊香、周菊林的共同委托代理人王汝安,被执行人周加虎到庭参加听证。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2013)秦执异字第13号民事裁定书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2013)秦执异字第13号民事裁定;二、发回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于静明代理审判员:卢建国代理审判员:朱永刚
书记员:高婕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