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复议人淮安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住所地淮安市清河区青年路**。法定代表人王冰,淮安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潘东升,江苏知缘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卢炳灿。申请复议人江苏润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安经济开发区小康城****。法定代表人倪同连,江苏润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执行董事。申请复议人崔子平。申请执行人黄浩。委托代理人孙凯,江苏法德永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顾玉航,江苏法德永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江苏瑞桓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建邺区庐山路**嘉业国际城**** 法定代表人刘建军,江苏瑞桓建设有限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严法军。被执行人泗阳县人民医院,住所,住所地江苏省泗阳县众兴镇兴中路** 法定代表人刘建军,泗阳县人民医院董事长。被执行人王京。被执行人刘建军。被执行人江苏新农村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南京市南京投资大厦**iv> 法定代表人吕耀明,江苏新农村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申请复议人淮安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江苏润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崔子平因申请执行人黄浩与被执行人江苏瑞桓建设有限公司、泗阳县人民医院、王京、刘建军、江苏新农村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不服南京市白下区人民法院(2013)白执异字第5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南京市白下区人民法院(2013)白执异字第5号执行裁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南京市白下区人民法院(2013)白执异字第5号执行裁定。二、发回南京市白下区人民法院重新审查。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王俊审判员:于静明代理审判员:卢建国
书记员:高婕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