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某,女,1969年2月26日出生,汉族。被告黄某某,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被告贺某某,女,出生年月不详,汉族。
本院受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黄某某、贺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李某某于2013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13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判员:苏玲
书记员:贺淼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