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复议人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淮安市淮安经济开发区迎宾大道**。法定代表人陶光辉,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主任。委托代理人滕庆红,江苏六仁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复议人江苏汇鸿国际集团中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建邺路**。法定代表人谢绍,江苏汇鸿国际集团中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郝如峰,江苏国浩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复议人江苏环宇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淮安市清浦区武墩镇工业集中区环宇路** 法定代表人陈长宇,江苏环宇交通工程有限公司董事长。申请复议人孙家胜。以上两申请复议人的委托代理人张青松,江苏益新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黄浩。委托代理人孙凯,江苏法德永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顾玉航,江苏法德永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江苏瑞桓建设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南京市建邺区庐山路**嘉业国际城**** 法定代表人刘建军,江苏瑞桓建设有限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严法军。被执行人泗阳县人民医院,住所地,住所地江苏省泗阳县众兴镇兴中路**iv> 法定代表人刘建军,泗阳县人民医院董事长。被执行人王京。被执行人刘建军。被执行人江苏新农村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住所地南京市南京投资大厦**v> 法定代表人吕耀明,江苏新农村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申请复议人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江苏汇鸿国际集团中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环宇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孙家胜因申请执行人黄浩与被执行人江苏瑞桓建设有限公司、泗阳县人民医院、王京、刘建军、江苏新农村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不服南京市白下区人民法院(2013)白执异字第7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南京市白下区人民法院(2013)白执异字第7号执行裁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南京市白下区人民法院(2013)白执异字第7号执行裁定。二、发回南京市白下区人民法院重新审查。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于静明代理审判员:卢建国代理审判员:朱永刚
书记员:高婕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