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复议人(案外人)张新民。委托代理人汪正昕,江苏振泽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刘亮。委托代理人白洁,江苏正天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张征兵。
申请复议人张新民因申请执行人刘亮与被执行人张征兵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不服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2013)秦执异字第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复议申请。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6月18日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听证审查,申请复议人张新民及其委托代理人汪正昕,申请执行人刘亮及其委托代理人白洁,被执行人张征兵到庭参加听证。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申请复议人(案外人)张新民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作出裁决,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2013)秦执异字第4号民事裁定适用法律错误。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2013)秦执异字第4号民事裁定;二、发回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重新审查。
审判长:王俊代理审判员:卢建国代理审判员:朱永刚
书记员:高婕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