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刘世义,男,出生于1970年6月7日,汉族,陕西省勉县人。被执行人申洪平,男,出生于1965年12月21日,汉族,上海市黄浦区人。
上列当事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刘世义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汉民初字第0137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申洪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以下义务:1、向刘世义支付欠款218000元,利息91457.60元(其中判决载明从2009年2月21日起至2012年9月30日期间按年利率5.76%,计150681.60元。2012年10月1日至2013年4月22日期间按年利率6.40%,计40776元),支付代理费5000元;2、负担受理费8100元、申请执行费3366元。以上金钱给付项目合计425923.60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申洪平无房屋、车辆、存款登记信息,本院将以上查证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向其发出再次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通知书,其未提供,对本院的查证工作予以认可,并自愿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再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汉执字第00295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延林审判员:张汉平审判员:苟汉生
书记员:冯成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