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宋保全,男,1974年4月8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勉县人。委托代理人宋丽华,女,1960年9月3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勉县人,系宋保全之姐。被执行人汉中东城伟嘉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汉台区东一环路**。
组织机构代码:56223926-7法定代表人刘杰,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任自平,公司副总经理。上列当事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2月28日作出的(2013)汉民初字第0032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宋保全于2013年3月13日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汉中东城伟嘉酒店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汉中东城伟嘉酒店有限责任公司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141.5万元、给付违约金196119元及自2013年3月1日起按月利率0.99%的四倍计付违约金至本金还清之日;负担案件受理费10028元、执行费18612元。被执行人汉中东城伟嘉酒店有限责任公司在给付20万元后,与申请执行人宋保全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再向申请执行人宋保全偿还借款100万元,申请执行人宋保全自愿放弃借款21.5万元及违约金196119元和自2013年3月1日起按月利率0.99%四倍计付至本金还清之日的违约金、案件受理费10028元。现被执行人汉中东城伟嘉酒店有限责任公司已按执行和解协议约定给付100万元,申请执行人宋保全已领取100万元。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7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3)汉民初字第00321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本案执行费18612元,由被执行人汉中东城伟嘉酒店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延林审判员:苟汉生审判员:赵汉宁
书记员:冯成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7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