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杨钧海,男,1954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汉中市远业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汉台区黄家塘什字。
组织机构代码:68479419-7法定代表人杜建,执行董事。被执行人杜建,男,1975年8月1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杜忠银,男,1950年9月24日出生,杜建之父。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3)汉民初字第0015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6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即日立案。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三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义务:(1)偿还借款160000元(2013年3月20日至2013年7月20日);(2)双倍支付逾期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19200元(2012年9月20日至2013年6月20日止);(3)负担执行费2300元,总计181500元。到期后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汉中市远业机电有限公司、杜建、杜忠银银行存款或收入181500元,若无存款或收入,则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延林审判员:张汉平审判员:赵汉宁
书记员:冯成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