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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申请执行人 杨绍林与被执行人曹心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汉执字第001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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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

申请执行人杨绍林:男,生于1949年9月9日。被执行人曹心华:男,生于1958年9月3日。委托代理人:陆栩安,陕西兢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当事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0年12月28日作出的(2011)汉民初字第21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3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并已立案。

本院在执行中,于2013年1月12日向被执行人曹心华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三日内履行以下义务:1、偿还杨绍林借款本金17万元,利息33000元(按月息1.5%,从2008年1月1日计至2011年8月31日);2、支付案件受理费3192元,执行费650元。但被执行人曹心华未能履行其法律义务。2013年3月10日,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如下:1、由曹心华于2013年3月30日前归还借款5000元,2013年12月30日前归还25000元,其余借款本息在2014年6月30日前全部归还;2、案件受理费3192元,执行费650元由被执行人曹心华负担;3、申请人杨绍林同意法院终结本案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申请恢复执行。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1)汉执字第00505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崔岩审判员:胡翔审判员:姚军

书记员:吴善斌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