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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申请执行人陈玉平与被执行人简小明、柳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汉执字第001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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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

申请执行人陈玉平,女,1949年3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简小明,女,1968年9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柳强,男,1971年4月14日出生,汉族,系陈玉平之子。

上列当事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0月25日作出的(2011)汉民初字第0066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陈玉平于2013年1月11日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月14日立案。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简小明、柳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简小明、柳强各向申请执行人陈玉平偿还借款32510元、利息3174.6元,负担案件受理费1268元、执行费457元。以上合计74819.2元。申请执行人陈玉平于2013年3月19日书面申请撤销对柳强的执行申请。被执行人简小明现已给付36952.6元,申请执行人陈玉平已领取36952.6元。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1)汉民初字第0066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案执行费914元,由被执行人简小明负担(已交纳)。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延林审判员:苟汉生审判员:赵汉宁

书记员:冯成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