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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申请执行人杨树茂与被执行人张爱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汉执字第004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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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杨树茂,男,出生于1948年12月22日,汉族。被执行人张爱君,女,出生于1961年9月20日,汉族。

上列当事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05年12月10日作出(2005)汉民初字第882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不服提起上诉,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8日作出(2006)汉中民终字第00251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以上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杨树茂于2013年9月10日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公告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1)向申请执行人杨树茂归还借款10万元;(2)从2013年6月10日至2013年10月10日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733元,并将继续计算至案款清结止;(3)负担案件受理费5265元、执行费1478元。经查,被执行人张爱君现下落不明,并对其户籍所在地银行和房屋产籍部门查询,均无存款和房屋登记记录,此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杨树茂确认,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并向本院提出申请,退出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张爱君有下落或有财产时,再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汉执字第00463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延林审判员:苟汉生审判员:赵汉宁

书记员:保大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