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刘敬铁。被执行人魏跃萍。
申请执行人刘敬铁与被执行人魏跃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04年12月24日作出的(2004)金法民初字第14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确认被执行人应当履行的义务为:给付欠款350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6179元,共计356179元。因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全部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即日立案执行,案号为(2013)金执字第396号。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刘敬铁与被执行人魏跃萍的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魏柳萍经协商达成协议,确认至2013年9月10日止,被执行人还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欠款本金112151元、逾期利息88562.11元,共计200713.11元。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在2013年9月15日前一次性给付10万元,余下欠款放弃追偿。现被执行人已按协议履行完毕。至此,本案已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04)金民初字第14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莫少现代理审判员:韦宏伟代理审判员:覃于平
书记员:何芳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