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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申请执行人覃根景与被执行人韦红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金执裁字第2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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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覃根景。被执行人韦红兵。

申请执行人覃根景与被执行人韦红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6月5日作出的(2012)金民初字第7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认被执行人应履行的义务为:支付借款本金105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3148元。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6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执行,立案号(2013)金执字第259号。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3年7月3日向被执行人韦红兵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如未按执行通知规定的期限履行义务,则如实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经本院调查核实,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至今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据此,本院认为,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对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应继续履行,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时,可持原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3)金执字第259号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班晨瑞审判员:谭津代理审判员:覃云峰

书记员:何芳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