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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申请执行人陈志与被执行人韦文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金执裁字第2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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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陈志。被执行人韦文军。

申请执行人陈志与被执行人韦文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金民初字第158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7月15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立案号为(2013)金执字第291号。截止立案之日,被执行人应当履行的义务为: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15000元,承担执行费125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于2013年8月6日向申请执行人给付2000元。双方当事人于2013年9月7日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一次性给付余款13000元,申请执行人陈志自愿放弃逾期支付的利息的执行请求;执行费125元,由被执行人韦文军承担。现被执行人已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案件已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1)金民初字第158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莫希甜审判员:班晨瑞审判员:韦汉吉

书记员:何芳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