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陈志。被执行人韦文军。
申请执行人陈志与被执行人韦文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金民初字第158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7月15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立案号为(2013)金执字第291号。截止立案之日,被执行人应当履行的义务为: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15000元,承担执行费125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于2013年8月6日向申请执行人给付2000元。双方当事人于2013年9月7日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一次性给付余款13000元,申请执行人陈志自愿放弃逾期支付的利息的执行请求;执行费125元,由被执行人韦文军承担。现被执行人已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案件已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1)金民初字第158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莫希甜审判员:班晨瑞审判员:韦汉吉
书记员:何芳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