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贺某,男,1958年4月1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蔡某,女,1964年1月14日出生,汉族。
贺某诉蔡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2年11月16日审结,该案(2012)安民初字第702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现因被执行人蔡某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蔡某在银行存款账户。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福栓审判员:龚向东审判员:郑石成
书记员:侯绍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