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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史某与李某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2014)安执字第00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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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安阳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史某,男,1987年4月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李某,男,1990年6月29日出生,汉族。

史某诉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3年3月12日审结,该案(2013)安民初字第00242号民事调解书已立案执行,现因被执行人李某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李某在银行存款账户。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福栓审判员:龚向东审判员:郑石成

书记员:侯绍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