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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申请执行人马菱与被执行人黄丽芬、吴贵明、余春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金执裁字第1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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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马菱。被执行人黄丽芬。被执行人吴贵明。被执行人余春梅。

申请执行人马菱与被执行人黄丽芬、吴贵明、余春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2013)金民初字第7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号为(2013)金执字第159号。截止立案之日,被执行人应当履行的义务为:给付申请执行人本金2万元及逾期利息,执行费20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13年5月16日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黄丽芬于2013年5月16日支付给申请执行人10000元;余下10000元,限在2013年6月、7月分两期支付完毕;申请执行人马菱自愿放弃所有逾期支付的利息;执行费200元,由被执行人黄丽芬承担。现被执行人已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案件已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金民初字第7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莫希甜审判员:韦汉吉审判员:班晨瑞

书记员:何芳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