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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张庚乃与武汉建工第一建筑有限公司桂林分公司、武汉建工第一建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星民初字第11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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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张庚乃,个体户。委托代理人:莫达武,广西桂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汉建工第一建筑有限公司桂林分公司(下称武汉一建桂林分公司),住所地:桂林市普陀路**。负责人:张望喜,经理。委托代理人:郑绍东,武汉一建桂林分公司工作人员。被告:武汉建工第一建筑有限公司(下称武汉一建),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发展大道**兴城大厦**。法定代表人:刘新生,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望喜,武汉一建桂林分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斌,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明贵。个体户。委托代理人:彭宁,广西广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庚乃诉被告武汉一建桂林分公司、武汉一建及李明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二0一三年一月十七日作出(2013)星民初字第117号民事裁定书,查封被告武汉一建在交通银行湖北省分行营业部账户上的存款280万元。

现该案已审结,并发生法律效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武汉建工第一建筑有限公司在交通银行湖北省分行营业部账户421860158018000037033上存款280万元的冻结。

审判员:李立峰

代书记员:周穆奕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