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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2013)兴执字第285号莫敏申请执行黄天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执行裁定书

(2013)兴执字第2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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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莫敏。被执行人黄天枝。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南市民一终字第296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4月16日向被执行人黄天枝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但被执行人黄天枝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黄天枝所有的位于南宁市兴宁区昆仑大道995号嘉和城马略卡岛东二区20号楼房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韦国强

书记员:李广亨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