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北海市某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海市站前路。法定代表人范某,董事长被执行人钟某,男,1957年6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北海市铁山港区营盘镇。
申请执行人北海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钟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铁民初字第1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钟某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划拨了被执行人的存款13500元后,剩余27403元经查询暂无财产继续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举证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待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再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2012)铁民初字第19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结案,待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再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孙德运审判员:钟宏审判员:廖江兵
书记员:王诗韵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