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陈建军,男,1972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个体户。被执行人:陈念明,男,1977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干部。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何岳,广西北仑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陈建军与被执行人陈念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对债务分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2013)东民初字第31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果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就尚未实现部份的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东兴市人民法院(2013)东民初字第31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骆泽岸执行员吴祖环执行员张祯奇
书记员:李淑妹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