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孟乐华,男,1978年10月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何瑞源,男,1990年1月22日出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孟乐华与被执行人何瑞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东兴市人民法院已于2011年8月2日作出(2011)东民初字第240号民事判决,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3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现查明,被执行人何瑞源在东兴市东兴市北仑大道533号“百业东兴”有商品房一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何瑞源所有的位于东兴市北仑大道533号“百业东兴”商品房一套。二、在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任何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2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骆泽岸执行员吴祖环执行员张祯奇
书记员:李淑妹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