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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东执字第58-1号查封裁定书

(2013)东执字第5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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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孟乐华,男,1978年10月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何瑞源,男,1990年1月22日出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孟乐华与被执行人何瑞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东兴市人民法院已于2011年8月2日作出(2011)东民初字第240号民事判决,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3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现查明,被执行人何瑞源在东兴市东兴市北仑大道533号“百业东兴”有商品房一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何瑞源所有的位于东兴市北仑大道533号“百业东兴”商品房一套。二、在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任何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2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骆泽岸执行员吴祖环执行员张祯奇

书记员:李淑妹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