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温日明,男,住所地东兴市。被执行人温群勇,男,住所地东兴市。
申请执行人温日明与被执行人温群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2年11月2日作出的(2012)东民初字第67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温日明于2012年12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温群勇的公积金个人账户上有公积金,其本人也同意扣划其公积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温群勇公积金个人账户的公积金12万元至东兴市人民法院账户(开户:中国农业银行东兴支行营业部;户名:东兴市人民法院;账号:7791010********)。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骆泽岸执行员吕智德执行员吴祖环
书记员:李淑妹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