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2

2013)东执字第19号划拨裁定书

(2013)东执字第19-1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2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温日明,男,住所地东兴市。被执行人温群勇,男,住所地东兴市。

申请执行人温日明与被执行人温群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2年11月2日作出的(2012)东民初字第67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温日明于2012年12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温群勇的公积金个人账户上有公积金,其本人也同意扣划其公积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温群勇公积金个人账户的公积金12万元至东兴市人民法院账户(开户:中国农业银行东兴支行营业部;户名:东兴市人民法院;账号:7791010********)。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骆泽岸执行员吕智德执行员吴祖环

书记员:李淑妹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