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黎永东,男,1966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
特别授权委托理人:何岳,广西精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巫永燕,女,1949年5月23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黎永东与被执行人巫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8月10日作出(2011)东民初字第15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2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巫永燕于2013年2月28日履行案款10000元,对剩余债务分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2011)东民初字第15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果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就尚未实现部份的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东兴市人民法院(2011)东民初字第15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骆泽岸执行员吴祖环执行员张祯奇
书记员:李淑妹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