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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2013)东执字第54号终本裁定书

(2013)东执字第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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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黎永东,男,1966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

特别授权委托理人:何岳,广西精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巫永燕,女,1949年5月23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黎永东与被执行人巫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8月10日作出(2011)东民初字第15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2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巫永燕于2013年2月28日履行案款10000元,对剩余债务分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2011)东民初字第15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果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就尚未实现部份的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东兴市人民法院(2011)东民初字第15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骆泽岸执行员吴祖环执行员张祯奇

书记员:李淑妹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