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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2013)东执74号划拨裁定书

(2013)东执字第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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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叶志发,男,住山东省日照市。被执行人王华健,男,住山东省日照市。被执行人林佑平,男,住山东省日照市。被执行人康瑞华,男,住山东省日照市。被执行人郑仙松,男,住山东省日照市。

申请执行人叶志发与被执行人王华健、林佑平、康瑞华、郑仙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山东省日照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31日作出的(2012)日开商初字第193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申请执行人叶志发向山东省日照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山东省日照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17日向本院委托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康瑞华有位于东兴市房屋一套。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康瑞华的位于东兴市房屋一套。二、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二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张祯奇执行员骆泽岸执行员黄剑波

书记员:李淑妹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