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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东执字第81号执行裁定书

(2013)东执字第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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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傅利利,女,1971年2月15日出生,汉族。特别受权主委托代理人王建中,男,1974年7月1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林传丽,女,1979年9月12日出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傅利利与被执行人林传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东兴市人民法院已于2013年3月10日作出(2013)东民初字第279号民事调解书,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林传丽下落不明,经查明,被执行人林传丽在防城港市人口业务信息管理系统中没有相关资料,所以无法查询其财产状况,因申请人目前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2013)东民初字第27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可就尚未实现部份的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东兴市人民法院(2013)东民初字第27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骆泽岸执行员黄剑波执行员张祯奇

书记员:李淑妹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