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曾钏桂,男,1978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冯恒,男,1978年4月4日出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曾钏桂与被执行人冯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东兴市人民法院(2013)东民初字第54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曾钏桂与被执行人冯恒达成和解协议,本院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3)东民初字第54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执行员骆泽岸执行员黄剑波执行员张祯奇
书记员:李淑妹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