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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2013)东执字第79-3号执行裁定书

(2013)东执字第7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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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曾钏桂,男,1978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冯恒,男,1978年4月4日出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曾钏桂与被执行人冯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东兴市人民法院(2013)东民初字第54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曾钏桂与被执行人冯恒达成和解协议,本院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3)东民初字第54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执行员骆泽岸执行员黄剑波执行员张祯奇

书记员:李淑妹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