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王军,男,住东兴市东兴镇。被执行人欧达丽,女,住东兴市江平镇。
申请执行人王军与被执行人欧达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10月12日作出了(2010)东民初字第27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欧达丽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欧达丽已于2013年7月22日向申请人偿还全部欠款22000元,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0)东民初字第27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骆泽岸执行员黄剑波执行员张祯奇
书记员:李淑妹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