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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2013)东执186号以物抵债过户裁定书

(2013)东执字第1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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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王军,男,住东兴市东兴镇。被执行人欧达丽,女,住东兴市江平镇。

申请执行人王军与被执行人欧达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10月12日作出了(2010)东民初字第27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欧达丽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欧达丽已于2013年7月22日向申请人偿还全部欠款22000元,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0)东民初字第27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骆泽岸执行员黄剑波执行员张祯奇

书记员:李淑妹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