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池润基,男,汉族,1965年5月1日出生,住广州市天河区。被执行人清远市清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潘锦全。
申请执行人池润基诉被执行人清远市清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清中法民二初字第2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清远市清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清远市清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600万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六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一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的期限为两年。当事人需要延长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应在期限届满10天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房晔审判员:赵永华审判员:王瑶
书记员:谭敏常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