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刘美林,男,汉族,现住清远市清城区。被执行人王仰东,男,汉族,住广州市东山区被执行人阳山澳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仰东,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炽民,广东明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阳山县人民法院(2012)清阳法民一初字第676号民事判决书及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于2013年8月12日裁定申请执行人刘美林与被执行人王仰东、阳山澳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由本院提级执行,并于同月26日向被执行人王仰东、阳山澳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仰东、阳山澳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51218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之财产。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六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一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两年。申请人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应当在上述期限届满前10日内向本院提出申请。逾期未提出申请的,冻结、查封、扣押的效力自动消灭。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胡建成审判员:罗邦明审判员:赵永华
书记员:谭敏常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第二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