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梁志珊。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邱学欣。委托代理人:张伟聪,广东平正信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梁志珊因与被上诉人邱学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2013)清城法民初字第936号民事判决,于2013年7月15日向本院提起上诉。
原审法院于2013年7月15日向上诉人送达《预交一审案件上诉费通知书》,本院在2013年9月22日再次向上诉人邮寄送达《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告知上诉人应于收到通知之次日起七日内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3500元,逾期交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已于2013年10月8日收到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通知书》,但上诉人未在交费通知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不履行法定的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法发(2007)16号)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梁志珊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2013)清城法民初字第936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邓有添审判员:钟妩审判员:成明修
书记员:黄骏斌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