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李昂,男,汉族,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被执行人深圳市朗业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黄爱军。
申请执行人李昂与被执行人深圳市朗业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深宝法民一初字第73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昂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由于被执行人深圳市朗业实业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6条、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深圳市朗业实业有限公司(以人民币877488.24元为限);不足部分,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李柳
书记员:唐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